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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关于加强市区私人自建住宅管理的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关于加强市区私人自建住宅管理的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关于实施〈关于加强市区私人自建住宅管理的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关于实施《关于加强市区私人自建住宅管理的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

  为了更好地实施《关于加强市区私人自建住宅管理的决定》(阳府〔2005〕55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实施《决定》过程中有关问题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一、有关规划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根据《决定》和《关于禁止在市区切块卖地自建住宅的通知》(阳府办〔2005〕2号)(以下简称阳府办〔2005〕2号文)的要求,自2005年1月10日起新批准的规划,开发单位一律不得切块卖地,否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2005年1月10日前,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且已被切块卖出的用地,可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凭该用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国土、报建、验收、房产等有关手续。

  (二)根据阳府办〔2005〕2号文规定,自2005年1月10日起,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六统一” (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报建、统一管理、统一验收)要求进行开发,对仍然顶风违规切块卖地、分散报建和建设的开发企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在市区范围内,如发现违反《决定》第一条规定,给私人自建住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行为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自2005年4月30日起,干部职工违规建私人住宅的,由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三)市规划区内,符合规划的农民宅基地要服从城市的统一管理,同样要执行《决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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