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7月底至11月底):各县(市、区)要按照方案要求,摸清底数, 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市政府将于11月组织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中旬)。各县(市、区)要对照工作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并于12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迎接省检查组对我市的工作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将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县(市、区)政府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行动计划。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执法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责任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落实各项责任制,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地要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要尽快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地方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到街道、社区和村委会,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监管网络。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各自为政、重复执法以及监督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食品市场的抽检工作,做到互认抽检结果;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维权、自律和服务功能,并通过综合监督资源,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管合力。
(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
建立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系统和通报网络,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通报、发布工作,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整治工作实行定期报送信息制度,各地、各部门每月15日前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一次整治进展情况,以便相互交流,掌握工作进度,及时总结整治工作的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大案要案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