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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成品油及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年审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开展2004年度成品油及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年审工作的通知
(东经贸〔2004〕166号)


各有关加油站、煤炭经营企业:
  根据省经贸委《关于开展2004年度成品油及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年年审工作的通知》(粤经贸电力资源[2004]450号)文件精神,定于2004年11月起开展2004年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1、2003年未通过年审但保留一年经营资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2003年度年审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参加年审。
  2、2004年前已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2004年审批的煤炭批发企业不参加年审。
  二、年审时间:2004年11月1日至2004年11月22日各企业准备年审资料并上报我局审核,过期不予受理。11月22日至30日我局对各企业年审资料汇总、整理上报省经贸委。
  三、具体要求:
  (一)成品油零售企业须提供资料:
  1、《广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加油站)年审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证照记录表》(原件及电子表格)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国、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示的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
  5、广东省防雷设施合格证(复印件)
  6、计量检定测试所出示的加油机《检定证书》(复印件)
  7、《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8、中油、中石化系统外的加油站须出具有成品油批发资格的企业说明供油协议的书面履行情况,并由供油企业加盖公章
  9、加油站近期4R彩色照片
  (二)煤炭批发企业年审需提供资料:
  1、《广东省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审表》、《煤炭批发企业年审证照记录表》(原件及电子表格)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国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一般纳税人登记证(复印件)
  4、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三)所有年审资料需带齐原件,经核对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后退还企业。
  (四)所有年审资料按A4纸规格一式两份(电子表格一份)装订成册,同时连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副本原件一起上报我局办事窗口。经审核受理后领取受理回执,待年审结束后凭受理回执领回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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