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东经贸〔2004〕171号)
各镇(区)经贸办(财经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经贸委《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4〕4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我局申请,申报材料按《广东省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要求报送。我局依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经初审合格后报省经贸委审批。对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数量,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省经贸委拟定宏观调控方案后实施。
二、对现有旧机动车评估机构进行规范和清理。目前我市已设有东莞市机协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东莞市东诚价格事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广协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等三家鉴定评估机构。依照有关文件精神,我局从现在起对已设立的旧机动车评估机构进行规范和清理。现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按规定补齐相关资料上交市经贸局审核,并报省经贸委审批,重新确认经营资格。
三、已设立的旧机动车评估机构需补交的资料以及2004年度申报设立旧机动车评估机构的资料,其资料上报截止期为200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