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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申报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填写《阳江市文明村镇申报表》、《阳江市文明行业申报表》、《阳江市文明单位申报表》、《阳江市文明社区申报表》、《阳江市文明窗口申报表》,提供经验材料(2000字以内)。

  申报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填写《阳江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申报表》和提供个人事迹材料(1500字以内)。

  所有提供给阳江市文明办的材料均为一式3份。

  第十三条 凡在申报年度的近二年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和文明窗口单位:

  (一)党政主要领导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4人以上为重大事故,10人以上为特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或破坏生态事故等,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损害和损失的;

  (三)出现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计划生育工作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罚的;

  (四)出现社会影响恶劣的涉“黄、赌、毒、邪”案件和刑事案件的;

  (五)没有评上市、县级卫生村、镇或卫生先进村镇的。

第四章 评选

  第十四条 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每届评选前,市文明委向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以及驻阳江部队、武警支队、公安边防支队分别下达本届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名额。具备申报资格的村镇、行业、单位、社区、服务窗口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具备申报资格的个人由所在单位推荐,逐级上报。加具推荐意见,加盖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同级)公章后,向市文明委推荐。市直单位推荐工作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

  (二)市文明办对各级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推荐名单,以适当方式征询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考核合格后,提交市文明委。

  (三)市文明委对拟命名表彰名单进行集体审议,研究确定本届命名表彰名单,提前公示后,报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五章 表彰

  第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审议批准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名单后,正式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获得阳江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窗口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村镇、行业、单位、社区及个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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