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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上报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上报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东经贸〔2005〕28号)


各镇区经贸办、松山湖经贸局、虎门港管委会:

  根据省经贸委《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粤经贸电力资源〔2004〕192号)的要求,为保证成品油零售市场开放后加油站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建立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加油站销售服务网络体系,我市正着手编制2006~2010年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为确保规划编制科学、合理,便于实施,现提出要求如下:

  一、布点规划的基本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国道、省道每百公里加油站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6对(双向12个),而我市现有加油站数量已超过了上述标准,因此,我市国道和省道原则上不再新增加油站布点;县乡(镇)道沿线按每百公里双向12至16个的标准;高速公路不纳入规划范围。

  二、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加油站布点规划。新增加油站布点规划在2003~2005年加油站布点规划的基础上,确需新增加油站布点的,规划范围包括仍未超出规划标准范围的县乡(镇)道,新建道路、旧道路延长段。新规划建设的道路必须在2010年前完工的才纳入本规划,否则,不在本次规划范围考虑之内。有新增加油站布点规划的,请按以下要求,编写辖区内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2006~2010年)。

  (一)辖区内现有加油站现状分析与评价(包括2005年已规划加油站);

  (二)道路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需求预测分析;

  (四)规划依据;

  (五)规划新增加油站座数、分年度实施计划;

  (六)新增加油站所在道路的里程、等级、起止点(如是旧道路延长线,需说明原道路的起止点,延长后的起止点),已建或规划建设道路的审批部门、审批情况;

  (七)辖区内加油站规划示意图。

  三、辖区内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2006~2010年)请于3月30日前报我局。没有新增加油站布点规划的镇区,需在附表中加盖公章后报我局。

  联 系 人:袁绍贤,湛得安。

  联系电话:2236427

  二OO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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