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建立政府所属部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依法处理在行政执法或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由于职责划分的重复、交叉或部门利益驱使,导致政府所属部门之间的职能争议,保证政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市法制局牵头,市编办配合,2005年完成)。
(五)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1、拓宽联系群众渠道。继续坚持领导定期接访群众、政府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沟通绿色通道、市长热线电话和多种形式倾听群众呼声等制度措施。掌握社情民意,解决群众困难,改进政府工作(市府办、市信访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2006年完成)。
2、完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坚持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信访工作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以及重大信访案件督办制度。切实依法、合理解决信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市信访局、市监察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2005年完成)。
3、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公职律师所、法律援助中心、乡镇司法所要主动排查矛盾纠纷,随时掌握矛盾纠纷苗头、线索,互通情况,主动调处,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社会各种矛盾,避免矛盾激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依法应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各种纠纷(市司法局、市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2007年上半年完成)。
4、建立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就社会热点和群众关注的社会问题以及突发事件、灾情等情况以及政府的举措向社会通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2006年上半年完成)。
5、完善社会救济和优抚安置制度。大力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事业,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老弱病残人员、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不断完善优抚安置政策(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2007年上半年完成)。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接受执法检查和工作质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或建议;接受政协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法院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监督,依法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市府办、市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2007年上半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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