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应对突发事件、抵御和抗击各种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行政监督制度比较完善,监督机制基本落实到位,监督力度明显加大,监督效能得到提高。
--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制、遵守法律的氛围进一步形成。
三、本届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1、明确决策权限。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事权,制定决策程序和规则,完善政府内部决策机制(由市府办组织市监察局、市编办、市法制局进行,2005年完成)。
2、遵守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涉及经济发展、城乡规划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附具调查研究可行性报告和合法性论证。对决策的执行效果以及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影响,要进行跟踪调查并定期评估,及时调整有关决策(由市府办组织市监察局、市法制局进行,2005年完成)。
3、扩大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范围。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应当通过公开、公示的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加强调查论证,其中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切实保障公众对政府立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建议权。(市府办牵头,市法制局协助,2006年完成)
4、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不断提高决策水平(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法制局协助,2005年完成)。
(二)提高政府规制制度建设质量
1、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原则。制定、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遵循国际惯例和世贸组织规则,体现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原则,严格规范行政权力,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市府办牵头、市法制局协助,2005年完成)。
2、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前置审查、统一发布、定期清理、定期评估的制度。健全政府规制的统一审议机制,切实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对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性审查工作,严格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全面、准确地理解、把握、体现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保持规范性文件的相对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效维护法制的统一,纠正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自我授权、扩张行政权力和随意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内容。各级政府、各部门需要作出重要行政措施或重大行政行为的,都要在事前交由法制机构做好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市法制局牵头,市府办协助,2005年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