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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府〔2005〕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应急建设、抢险救灾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经批准不进行招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垫资和介绍建设用地等为条件,或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等专业为理由,要求工程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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