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伤保险。
1、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如当事人对市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仍有异议的,可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2、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
①工伤医疗期内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目录内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简称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终结期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否则不予支付。
②支付标准:2004年2月1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0%,单位负担30%,2004年2月1日以后(含2月1日)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的医疗费用(含康复治疗费),按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10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③医疗终结期标准:按(1992)粤劳险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伤残津贴、护理费。
①计发基数:伤残津贴以职工本人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护理费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残鉴定时间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②待遇标准:按照《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
24、
26、
27条规定标准执行。
③计发时间:自批准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