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和一期免费职业培训,免费标准及申领、拨款办法按《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2〕38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3〕61号)的规定办理。
2、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失业保险金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银行代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进行资格验证,符合条件的,经社保机构确认后,将其失业保险金划入其银行账户(属农民工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按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各县(市、区)应在实施全市统筹前,按照劳动保障部《
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的要求,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二)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
(1)个人账户划入比例:职工个人缴交的2%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部分按缴费基数分四个年龄段的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35岁以下0.6%;36岁至45岁0.8%;46岁至退休前1%;退休人员3%。
(2)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2004社保年度,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320元。
(3)住院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的(共付段)支付比例,按医院级别的不同比例支付。三级医院:属在职职工的,由统筹基金支付71%,个人自付29%,属退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73%,个人自付27%;二级医院:属在职职工的,由统筹基金支付76%,个人自付24%,属退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78%,个人自付22%;一级医院:属在职职工的,由统筹基金支付78%,个人自付22%,属退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上述标准,今后将随着政策的调整而变更。
2、医疗保险待遇发放。
个人账户资金由市财政专户统一划拨至县(市、区)医疗保险专户后,再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划至个人账户。
3、定点医疗机构。
对全市各地原有的定点医疗机构,如无特殊情况的,暂不再重新核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凡是市级定点医院,均为各县(市、区)定点医院,各县(市、区)无须重新审定签协议。各县(市、区)新批准设立的定点医院须报市社保局备案。参保人员患病须住院就医的,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地结算的原则支付,不作异地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