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基金的征缴
(一)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分别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单位按职工或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6.5%缴纳,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三)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5%-2%(按行业确定缴费比例)。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四)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为全体参保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各险种的管理办法
(一)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1)失业保险金统一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按《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条款规定计算。
(2)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符合条件按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随失业保险金发放。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补助标准为3个月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6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计发;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