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阳江市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的《阳江市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下称:《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保险费征缴力度,并按照《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我市的社会保险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注意加强保险基金管理,严格做好保险基金使用监督工作,增加基金保障能力。
《方案》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阳江市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和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社会保险区域统筹层次的通知》(粤府〔2001〕59号)和市府办《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阳江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04〕108号)以及《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阳江市企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阳府办〔200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筹的范围及项目
我市对所辖县(市、区)的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社保基金实行统一筹集,市级调剂。
社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对县(市、区)的社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账结算。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包括追缴欠费部分),按实际征缴到帐总额的12%划入市级财政专户,其余到帐的基金当期出现超支的县(市、区),可动用历年积累进行补充。无积累的县(市、区)如能完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分解下达各项目标任务的,超支部分由市负担30%,相关县(市、区)负担70%;如不能完成分解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超支部分全部由相关县(市、区)负责。
实施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历年滚存结余的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留各县(市、区)作本县(市、区)调节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可用历年结余的调节基金进行弥补,弥补后仍然有赤字的,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80%,市解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