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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陇南市“十一五”污染减排规划》后期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污染减排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污染减排资金,按照确定的污染减排任务和时间进度要求,狠抓落实,确保减排目标实现。

  (二)强化考核,靠实责任

  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县(区)政府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和年度考核,调度和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定期全市通报,并作为对各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未完成年度减排计划的县(区)政府应在1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 制。暂停审批新增污染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撤销市上授予该县(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

  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县(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1、加快污染整治。

  由市、县(区)环保部门负责,重点抓好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矿业等重点污染行业污染控制,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性监测,确保正常稳定运行,发挥减排效益。

  2、严格控制新污染源。

  由市、县(区)环保部门负责,按照“控制增量,削减存量”原则,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新建项目环保审批的前置条件,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在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中,坚持以新代老,努力做到多还旧帐、不欠新帐。市、县(区)经委要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依法对“双超双有”企事业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四)完善机制,促进减排。

  1、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保有压、扶优汰劣,实现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

  (1)加强信贷、土地、环保、供电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严格控制投资。加强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投资项目,发改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提供土地,电力部门不予供电,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超标排污企业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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