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私人自建住宅管理的决定
(阳府〔2005〕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下称:市区)住宅建设管理,有效控制市区长期以来私人自建住宅泛滥势头,引导市民树立正确的住宅消费观念,促进城市建设上品位、上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市区住宅小区的规划管理
市区住宅小区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建设。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府办《关于禁止在市区切块卖地自建住宅的通知》(阳府办〔2005〕2号)的要求,从2005年1月10日起,新增城市建设用地或规划为商住的建设用地,开发单位必须遵守规划管理,一律不得切块卖地、分散报建和建设。
二、加强市区私人自建住宅的建设管理
对经规划批准的市区住宅小区,要严格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报建、统一施工、统一管理、统一验收,并依法纳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符合规划的,市区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道路两侧临路边的自建住宅要在发文之日起一年内竣工;市区30米以下城市道路两侧和住宅小区的自建住宅要在发文之日起一年六个月内竣工。否则,由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情形依法处理。
三、加强市区私人自建住宅产权登记管理
对市区范围内的私人自建住宅,房管部门要严格把好产权登记关,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按规定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的私人自建住宅,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建立健全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机制
由市政府建立市区私人自建住宅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环保、城监等有关部门和江城区政府为成员单位,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从发文之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如发现给违反本文第一条规定的私人自建住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行为的,要追究有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对仍违规进行切块卖地、分散报建和建设的开发企业,要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干部职工违规建私人住宅的,由监察部门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