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用车辆必须严格按时返回,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时的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告原因,经同意后再给予延长相应时间,否则因此而增加的租车费用由用车科室或个人自行负担。
(三)费用开支
1.公务租车所发生的车费(包括里程收费、超时收费、空程费等)由办公室根据《市经贸局租用车辆申请表》的登记情况与市机关服务车队定期预结,并按局财务管理规定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列支。
2.租赁期间车辆所发生的路桥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先行垫支,并整理好有关票据,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列支。
二、公务交通经费开支标准及补贴办法
(一)公务交通经费开支标准
1.到市外(省内)执行公务活动,凡没有租用市机关服务车队车辆的,则可按下列标准领取公务交通费补贴(往返每人次):
补贴标准
| 地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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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元
| 广州、深圳、珠海、惠州、佛山、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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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 江门、云浮、肇庆、清远、河源、汕尾、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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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元
| 汕头、潮州、梅州、韶关、阳江、茂名、湛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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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到外省出差的,按《关于印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东财行〔1996〕1号,详见附件2)给予报销交通费用。
3.到市外(省内)开会,如会议主办方有安排车辆中转的,原则上只报销会议参加人员往返中转地的交通费用。
(二)补贴办法
1.到市外(省内)执行公务活动的补贴按上述前往地区的补贴标准执行,列支时能够提供出差依据(如会议通知、培训学习等函件)的,填写好《市经贸局单位公务交通经费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3)后,可到办公室财务处按补贴标准填制支出证明单。
2.若未能提供出差依据,则可以凭交通票据(如路桥费、燃油费或停车费等票据)并填写好《市经贸局单位公务交通经费补贴申请表》到办公室财务处按补贴标准填制支出证明单。若这些票据金额总和达不到补贴标准的,仍按补贴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