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贸局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经贸〔2005〕108号)
各科室:
《东莞市经贸局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总体上加强了我局公务交通包干经费的管理,逐步规范特殊公务租车行为。鉴于我局执行公务的车辆较紧,干部职工出外公务较频繁,因公务开支的交通包干费用负担依然较重,为促进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办法》进行重新修订、补充和完善。该《办法》业经2005年7月21日我局召开的今年0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补发今年1-7月份各科室的公务交通包干经费。现将《东莞市经贸局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东莞市经贸局单位公务交通包干
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管理,规范特殊公务租车行为,根据《东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在详尽修订、补充和完善《东莞市经贸局单位公务交通包干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租车范围、办理程序及费用开支
(一)公务租车范围
1.承办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省经贸委、省安监局、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会议和业务培训班等重要公务活动。
2.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抢险救灾(如洪、涝、风、冻、火、震、疫、险等灾情)、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需要我局派员到现场处理或参与处理的紧急事项。
3.接待上级部门和外省、外市兄弟单位客人。
4.离退休干部参与公务活动、公益性活动;或因身体特殊原因需要往返市外(省内)医院。
5.参加省的会议、培训学习或到省送领机要文件、急件及相关资料。
6.局副处以上领导或两名以上干部到市外(省内)执行公务或需运送大量物品资料的。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租用市机关服务车队的车辆。
(二)办理租车程序
1.因工作需要申请公务租用车辆的科室,必须提前填写《市经贸局租用车辆申请表》(详见附件1)一式两份,呈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其中一份送交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联系租车;一份由科室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