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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中国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中国人行市中心支行关于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的通知
(东经贸〔2005〕110号)


各信用担保公司: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经贸中小局〔2005〕4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依法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及其它相关服务的担保机构,不包括其他省、市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备案程序

  1、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为担保机构备案管理机关。具体备案工作由市经贸局集中受理审核。

  2、已经营运作的担保机构须于8月19日前向市经贸局报送有关备案材料;今后,凡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须在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市经贸局办理备案手续。

  3、市经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给予备案,发放《担保机构备案证》,同时将有关备案材料分送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三、备案报送材料

  担保机构申请办理担保机构备案时,应报送如下材料(均一式四份):

  1、《担保机构备案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

  5、担保机构章程;

  6、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企业性质、社团性质的担保机构前三名主要发起人近三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的报告。

  四、备案管理

  担保机构备案后,应每半年(于1月20日、7月20日前)向市经贸局报送机构和经营情况的报表材料(均一式八份,由市经贸局分送省、市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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