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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代理招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招商代理人和招商顾问确定后,以市政府名义或以阳江市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名义聘任,颁发聘任证书;聘任期二年,期满后,审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七条 招商代理人的主要职责

  (一)代理我市在其所在地区开展招商引资,引荐、介绍投资者到我市投资;

  (二)对外宣传介绍我市投资环境、优势及优惠政策;

  (三)为我市在境内外举办各类招商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或接受委托代本市组织、举办各类招商活动;

  (四)组织介绍当地企业到我市参观、考察、交流和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五)向我市提供各类投资信息;

  (六)与招商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招商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针对本市对外开放及招商引资工作,定期提出有建设性的具体建议;

  (二)对外宣传介绍本市投资环境,优势及优惠政策;

  (三)引荐、介绍投资者到我市投资;

  (四)帮助本市在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策划和实施各类招商活动;

  (五)组织介绍当地企业到我市参观、考察、交流和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六)对本市中长期招商引资规划和政策提出建设性建议;

  (七)与招商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从事代理招商需要特别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与招商代理人或招商顾问签订招商代理协议书。

  第十条 招商代理人和招商顾问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职责和招商代理协议书的授权开展招商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招商代理人和招商顾问超越代理权作出的行为属个人行为,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鼓励措施

  (一)国内及本市举办各种形式的招商活动,首邀招商代理人和招商顾问参加,在境外举办招商活动,邀请当地招商代理人和招商顾问参加;

  (二)投资项目介绍成功后,按《阳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给予招商代理人和招商顾问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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