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推荐我市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的通知
(东经贸〔2005〕119号)
虎门、大朗、厚街、长安、石龙镇经贸办:
根据省经贸委《关于推荐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5〕580号),我局经研究,你镇在发展产业集群工作方面取得很好的成效,基本符合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的要求,拟推荐为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根据文件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提出申请,经当地镇政府同意后,于8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局,由我局审核后向省经贸委推荐申报。
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推荐报告(重点围绕“三大建设”阐述相关内容);
2、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推荐表(附件格式);
3、产业集群建设发展规划;
4、相关辅助材料及其他需要详细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