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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市农业局、市国税局等转发省经贸委等单位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市农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转发省经贸委等单位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东经贸〔2005〕148号)


各镇区经贸办(财经办)、农办、国税分局、地税分局、质监站,松山湖经发局:

  为进一步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规范和升级,现将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联合发文《转发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粤经贸市场〔2005〕4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实施标准化,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经营环境、改造经营设施特别是加强质量检测等,进一步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同时,国家各部门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培育2000个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通过标准化市场的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带动和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创新,设施完善,优化服务,规范经营,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补、产销结合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

  二、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广泛发动,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产市场”。

  三、各部门要协调配合,经贸、农业、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共同审核推荐标准化示范单位,并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工作的组织和引导,进一步推动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四、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按文件要求,将资料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至市经贸局。

  联 系 人:邓理涛(市经贸局贸易流通科)

  联系电话:2222533、2244255

  传真电话:2222533

  电子邮箱:dgetb-ltk@dg.gov.cn

  附件:转发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粤经贸市场〔2005〕415号)(略)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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