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开展2005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审及做好煤炭供需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
(东经贸〔2005〕15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开展2005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审及做好煤炭生产、供需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粤经贸函〔2005〕905号)文件精神,从2005年10月起,开展2005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年审工作,同时建立煤炭生产、供需情况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工作
(一)年审范围
2004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煤炭经营批发企业。
(二)时间安排
1、2005年10月25日前,各有关单位到市经贸局交通能源科领取年审资料,包括有关年审文件一份,磁盘一张;
2、10月25日至12月15日,各有关单位准备年审资料并上报我局审核,过期不予受理;
3、12月16日至12月30日,我局对各企业年审资料汇总、整理上报省经贸委。
(三)年审需提供材料
1、广东省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审登记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国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一般纳税人登记证(复印件)
4、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一单本年度经营手续复印件(包括经营合同、发票、煤炭检验报告等)
6、《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二个副本原件(去掉塑料封皮)
所有年审资料按A4纸规格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并附电子表格一份,上报年审资料时需带齐原件(经核对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后退还企业),同时连同《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二个副本原件一起上报我局办事窗口(16楼)。经审核受理后领取受理回执,待年审结束后凭受理回执领回证书原件。
(四)变更证书
须填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2),并按表中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一式两份(电子表格一份)装订成册,与年审资料同时上报。
二、统计工作
各煤炭经营企业从2005年10月起开始填报《煤炭供需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每月8日前上报市经贸局交通能源科,传真电话:2236427、2221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