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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


  4、 使用具有符合资格的维修技术人员规范操作,保证维修质量,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5、 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未经送修单位检验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汽车配件,但在不影响安全行车的情况下经送修单位同意,定点维修企业可以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副厂件或旧件,但不得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

  6、 接车后诊断的维修项目必须经送修单位确认后方可维修,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

  7、已竣工的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应用电脑填写“阳江市公务用车维修清单”,注明送修时间、竣工时间、维修项目工时费、配件管理费和维修总费用,其中一份交送修单位随发票入帐,一份交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8、 维修费用的结算标准必须以投标文件的报价标准为依据;

  9、定点维修企业不得恶意高开零配件进货价格。代购零配件需提供原始发票,不得变相提高零配件管理费率来骗取不当得利;

  10、每月5日前向政府采购中心报送上月市级公务用车的维修情况,并保存好所有单据和资料,随时接受政府采购中心、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检查;

  11、  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服务大厅张贴、公示。

  五、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车辆维修费用的支出。支付的维修费用,必须凭定点维修企业开具的正式发票,并附《阳江市公务用车维修清单》(见附件三),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报销。对非定点厂开出的发票(定点厂办理车辆时代办代购的零配件原始发票外),除下列情况外,其余一律不予报销。

  1、每次维修金额在200元以下(每车年累计次数不准超过三次);

  2、汽车离开阳江市,因故障需在外修理,凭单位外出派车单,外出人员证明,财务人员审核其发票及所附费用清单,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

  六、汽车维修费用暂由用车单位与定点企业直接结算,并以转帐形式支付,不得支付现金。

  七、车辆每次维修完毕,提车人员应按维修项目检查核对维修企业是否按中标费率标准(见附件四)收费,质量服务是否达到要求,方可办理提车手续。如发现维修厂家有不履行服务承诺、维修质量差、不按规定收费等弄虚作假行为,各单位应予投诉。凡有效投诉超过四次的,将取消其定点维修企业的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允许参与定点维修企业资格的投标。若给车辆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投诉电话:市政府采购中心 3418693、传真:341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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