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批准到南沙生产的拖网渔船必须悬挂明显标志,回港前要报请渔政执法人员登船检查合格后方可到指定渔港卸鱼和补给。为防止到南沙生产渔船进入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海域生产,其中的“指挥船”要安装GPS船位监控系统,以便进行跟踪管理。到南沙生产拖网渔船一旦被发现在北纬12度以北海域违规作业,取消其到南沙渔场生产资格,并按违反休渔规定从严处罚。
渔业资源调查渔船由各监测点渔业主管部门挑选推荐,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报省海洋与渔业监测中心审核确定和公布。资源调查渔船要领取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悬挂明显标志;出海生产时必须有渔业资源监测人员随船全程监管,严格按照指定的时间、海域和内容进行调查;进出港必须报请渔政船接送,接受渔政人员登船检查,在指定的港口销售渔获物和补给。
休渔渔船因维修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离)港的,必须报所在地渔政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航行。
2、严格执法。
休渔期间,对在海上违规作业的渔船和单位,一律从重给予处罚。
对违规出海作业的休渔渔船,依照《
渔业法》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非法所得,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逾期未返港、不封存网具和不上缴捕捞许可证等违反休渔管理规定的渔船和单位,按农业部有关休渔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休渔期间,要组织力量对电、炸、毒鱼和滩边罟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作业予以打击和取缔,并继续清理取缔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外海区渔船和沙滩船厂,打击各种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3、扩大宣传。
除了广泛宣传休渔的意义外,还要及时通报休渔工作进展情况,重点宣传休渔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对休渔期间违规的渔船和人员要公开曝光处理。
4、搞好服务。
(1)按照堵疏结合的方针,引导部分渔民合理调整作业,安排渔民参加渔业技术和法律法规培训。组织船员参加培训学习,应当符合卫生防疫部门对防非典的要求,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2)各级渔政部门要会同沿海乡镇做好渔船停港锚地、泊位的管理,指导和帮助渔民搞好船只保养,同时加强渔港港务管理,为休渔创造良好的停泊、避风、卫生、治安条件。有关部门要做好开捕前的供油、供冰、供水等后勤服务保障,确保渔民在8月1日12时后能正常出海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