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加强对准备工作的检查。市海洋与渔业局及其所属的渔政支队对各地的伏季休渔准备工作要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实施阶段(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做好伏季休渔渔船的管理,加强对渔港和渔场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要做好休渔渔船的安全管理、渔民培训和后勤保障及卫生防疫等工作,保证伏季休渔安全、有序、顺利地进行。
1、加强监管。
休渔期间,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消防、工商、卫生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实行“海上查,港口堵,市场管,冷库盘”的全方位管理。海上、港口的渔业管理以渔政部门为主;渔船渔港的卫生防疫以卫生部门为主;其他管理以公安、边防、消防、工商等部门为主,齐抓共管,不留死角。
要加强休渔渔船的安全管理。沿海乡镇要和海洋与渔业、公安、消防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采取措施防台、防火、防洪,共同做好休渔安全工作。各渔政机构要引导、指挥休渔渔船进入休渔锚地;待休渔渔船全部回港锚泊后,要开展地毡式安全大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要监督休渔渔船落实防风、防火、防洪措施及船员值班情况;要禁止在休渔渔船锚泊区进行供油、维修等危险作业。
卫生防疫部门要按规定对进入渔港休渔的渔船、船员进行消毒及健康检查、造册登记。开捕前,对休假和新进船员及渔船也要进行防疫处理。
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加强对重点地区、渔港的管理。要配合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联合检查行动,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渔港,要派出工作组进行检查,并组织各县区交叉检查,严格把关,防止突发事件。
休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违规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代购、销售未经渔政部门处理的违禁渔获物,对刺钓作业渔船实行凭有效捕捞许可证补给,防止出现漏洞和避免影响这些渔船的正常生产。
要加强对刺钓作业渔船的管理,防止其变相从事拖、围、掺缯等休渔期间禁止的作业类型,特别关注前几年强制改为刺钓作业的120匹以下的小型拖围渔船,而实际继续从事拖网作业的,一律纳入休渔对象,严格监控;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经审批后,允许其调整作业出海从事刺钓生产,但休渔结束后,不得恢复原作业;外籍渔船、港澳台渔船、港澳流动渔船、外海区渔船及其他有关渔船,均须按休渔管理规定严格监管,不得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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