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增强人民银行支持灾后重建的资金实力。人民银行要用足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灾后重建过程中提出的再贷款、再贴现需求,及时审批办理,保证金融机构流动性充足。各县支行要准确掌握县域和村镇法人金融机构在支持灾后重建中的信贷资金状况,对资金不足的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人民银行陇南市中心支行要在已发放10.3亿元再贷款的基础上,研究进一步增加贷款规模,以满足相关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对7个重灾县(区)从2008年5月1日起、2个一般灾区从2008年12月22日起,各期限档次支农再贷款实行在现行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利率基础上分别下调0.99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减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财务负担。
三、改善灾区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
8、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掌握我市重建规划的资金筹措渠道,开通针对企业和群众的绿色通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的实际困难。对于列入政府重建规划的非经营性项目,在财政专项资金未拨付到位前,可发放“搭桥贷款”。在灾区农村和中小企业推广“供应链”贷款模式,大力推进应收账款、仓单、林权质押贷款方式,帮助企业度过暂时困难,尽快恢复正常生产。人民银行要确保支付清算系统、国库系统、征信管理系统、现金调拨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9、落实对灾区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灾区合理布设基层网点、增加业务范围和品种的申请,要快速受理,快速办结,扩大灾区金融服务覆盖面,完善灾区网点服务功能。适当减免灾区通过支付清算系统的资金划拨费用,对7个重灾县(区)银行业分支机构资产占其法人机构总资产的比例减免其法人机构的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对7个重灾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行不良贷款“双控”考核,灵活调整三年达标规划评级目标。
10、延长受灾地区企业和个人因灾延期贷款的优惠政策期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甘肃省银监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前贷款因灾延期偿还有关政策的通知》(兰银发[2009]16号)要求,对7个重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实行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做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其他信贷支持优惠政策分别延期执行到2009年6月30日和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