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阳府办〔2003〕40号)


江城区、阳东县人民政府,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阳江高新区)土地管理,满足建设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阳江高新区征用土地范围及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阳江高新区包括尖山、站港、昂扬、白石岗、城北、随垌等六个工业园。
  二、阳江高新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昂扬、城北、随垌三个工业园按阳府〔2000〕28号《阳江市市辖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外,尖山、站港、白石岗三个工业园区各项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征用水田(鱼塘)28元/㎡、旱地21元/㎡、鱼(虾)围10元/㎡、其他农用地8元/㎡。
  (二)青苗补偿费
  1、水田青苗。一类600元/亩;二类500元/亩。
  2、常年菜地青苗。一类1000元/亩;二类900元/亩。
  3、旱地青苗。一类350元/亩;二类250元/亩。
  4、蔗类。(1)果蔗。一类1100元/亩;二类800元/亩;三类500元/亩;(2)糖蔗。一类800元/亩;二类500元/亩。
  5、竹类。石竹、麻竹4元/株;眉竹、丹竹3元/株;广宁竹、小竹1元/株。
  6、松树。人工种植的松树高5米以上的,8元/棵;高3~5米的, 5元/棵;高3米以下的,3元/棵。松树密度最多按每亩80棵补偿。杂树按实际情况以不高于松树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三)果树补偿费果树的补偿,根据果树的种植年限、长势以及年产果情况按以下标准执行。
  1、荔枝龙眼树。原则上按树冠覆盖面积以直径100元/米计算。种下一年以内的小果树最多按每亩密度40棵补偿,补偿标准1500元/亩。
  2、芒果树。(1)每亩最多按40棵计算;(2)高度1米以下每棵10~20元;(3)高度1~2米的,每棵30~50元;(4)高度2米以上的,每棵50~80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