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各处室(中心、行政审批办)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处室(中心、行政审批办)责任,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对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五条 处室(中心、行政审批办)或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编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四)不履行保密审核义务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需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并做出说明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搞虚假公开的;
(八)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经办人向主管领导提请审核批准的政府信息,主管领导逾期不作出审批意见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该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