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本局机关业务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部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全面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三条 本局党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