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 本机关应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机关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日常管理工作。各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局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