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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宁安监综合发[2008]333号)


局机关各处(中心、行政审批办):
  现将《自治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自治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二○○八年八月十六日

  附:
自治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自治区安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能、领导及分工等机构职能情况;
  (二)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及其依据、程序、内容、范围、权限和责任等内容;
  (六)为民服务事项及其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承诺等内容;
  (七)投诉、举报、信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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