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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高新区的开发建设采取政府扶持引导,运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实行总体规划、分片开发、以区养区、滚动发展。
  第十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市编委下达的总编制,按有关规定决定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管理、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
  第二十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高新区内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企业及项目公司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活动人员出国(境)的审核,代办高新区的科技或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和往返港澳地区的通行证,市有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企业厂长(经理)出国赴港澳政审,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核,企业其他人员由厂长(经理)审核。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企业管理权限:
  (一)负责各类企业、各地驻高新区办事处、联络处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二)负责辖区内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研计划和新产品开发试制计划项目的审查、申报和管理工作;
  (三)审核科技型企业和各类科研机构资质;负责组织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申报工作;
  (四)审批和管理直接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咨询、信息等服务行业及文教卫生事业;协调管理辖区内的供水、供电、电讯、邮政、金融、保险、口岸、检验检疫、交通等行业;
  (五)审批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六)审核申报特种设备和旅游、服务等特种行业;组织企业申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组织产品鉴定;
  (七)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内企业的资本金到位审计、年度经营业绩审计、资产评估等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内市政服务和其他有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高新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核准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 除由于刑事治安、涉税违法案件,公安、税务和海关部门可直接进入高新区履行职责外,其他市直部门要求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进行的各种检查、达标活动,必须经过高新区管委会的许可,并由高新区管委会协调安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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