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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高新区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高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制定高新区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计划管理权限:
  (一)下达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年度计划;
  (二)审批市一级限额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房(地)产以及社会公共事业等行业项目,按规定申办立项手续;
  (三)审核和转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四)核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书;
  (五)审批属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符合投资方向和省高新技术产品分类要求、且投资额在审批权限内的三资企业项目,审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建议书、合同、章程和外商独资项目章程,审批“三来一补”合同及物资、成套设备、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
  (六)负责代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全省统一编码。
  第八条 高新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高新区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编制高新区建设分区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规划、建设管理权限:
  (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审批高新区建设性详细规划;
  (二)审批各类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审查进入高新区的建筑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四)管理各类建筑施工,并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施工招投标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
  (五)审核批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组织验收;
  (六)审核批准建设工程防雷设施设计和组织验收;
  (七)审批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广告牌和标志设置;
  (八)核发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人防工程许可证等证书。
  第十条 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行使如下林业管理权限:根据高新区总体规划和开发建设的需要,负责高新区内林业用地的规划、林地变更的审(报)批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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