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阳府告[2002]5号)
为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市区清洁卫生,根据创建省卫生城市标准要求和《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粤府[1992]111号),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市区犬类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从2002年12月19日起,严禁一切犬类在市区内大街小巷、公共场所走动,应依规办理有关手续后,在室内圈(栓)养。
二、严格犬类的粪便管理,禁止犬类在室外拉粪便。
三、犬类咬人致死、致伤,除责令立即捕杀外,犬主要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