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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26、依法进行教育集资。各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继续做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要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助。捐助者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捐资款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级政府对捐助基础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27、重视解决基础教育欠债问题。处理农村教育欠债,应坚持分级审核、核准数额、分清责任、逐步解决的原则,按新的教育管理体制,主要由县级政府负责。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小学危房改造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方案,把危房改造与调整学校布局结构、改造薄弱学校结合起来,县政府对中小学危房改造要统筹安排资金。
  七、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28、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市编制部门要会同市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办发〔2001〕14号)的要求,核定各县(市、区)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要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安排和调整教学人员。镇以下不具备规模的农村小学,县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满足基本需要的原则自行确定教师数量。镇中心校的工作应进一步加强,但不能增加编制。有条件的地方,应调动多方面的积极因素,本着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根据重点学校、标准化学校、实验学校等多种形式学校的改革情况,在编制上给予支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保持基础教育可持续发展。
  29、深化中小学内部管理改革,推行教师聘任制。要加强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管理,按照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2002年开始,在中小学推行教师聘用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任用新机制。按照“先改革,后精简”的原则,坚决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逐步清退代课人员,精简、压缩中小学校教学人员。要结合聘用合同制的推行,实行固定与流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方式,促进各类人员的合理流动。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及内设机构、编制、人员结构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要坚持学校与教职工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在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前提下,签订聘任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完善与聘用合同制相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
  30、完善中小学教师和 校长管理体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中小学教师管理权限。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调配交流、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改革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和职级制,明确校长的任职资格,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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