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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残疾人联合会、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局代收的通告

阳江市残疾人联合会、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局代收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000年第89号公布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有关要求,为依法推进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阳府办复[2002]63号),从今年8月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县、市、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本市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未按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规定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由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依法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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