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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的证件由省爱卫会统一印制;执罚文书由市爱卫会根据省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对除“四害”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爱卫会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住户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爱卫会办公室根据《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分别给予罚款处理:
  (一)单位、住户的沟渠、沙井、存水弯管、楼宇天面(雨篷)、容器和其他积水孳生蚊虫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按水体面积计算罚款,单位每平方米(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米计)罚款100元,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住户每平方米罚款10元,最高不得超过100元;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或粪池、粪缸不密封而孳生蝇蛆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对单位罚款300元至500元,住户罚款50元;
  (三)单位室内“四害”密度超过本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除害,并按房间数计算每间可罚款100元至500元;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二十四条 为除“四害”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确保除“四害”质量。除“四害”效果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爱卫会办公室根据《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由除“四害”监督员会同工商、技术监督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拒绝监测,阻碍执法检查,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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