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公共环境除“四害”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单位和住户的除“四害”费用由各自负担。
第十六条 凡申请在市区开设除“四害”有偿服务机构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单位,须经市爱卫会办公室审批,在县城开设的须经县爱卫办审批,并经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营业。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严禁生产、配制、销售、使用国家禁用和伪劣的灭鼠、杀虫药物。凡在本市内生产、配制、销售的灭鼠、杀虫药物,须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持有广东省爱卫办和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该药物的检验合格证。无检验合格证的不准生产、配制、销售。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爱卫办设除“四害”监督员,市爱卫会根据需要可任命其他单位的同志担任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由从事除“四害”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市、区除“四害”监督员由市爱卫会统一任命并发给证件。各县(市)除“四害”监督员,由各县(市)爱卫会并发给证件,并报市爱卫办备案。除“四害”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本规定对辖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指导除“四害”检查员工作;
(三)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事件。
第十九条 街道和镇爱卫会设除“四害”检查员,街道、镇除“四害”检查员由街道、镇任命。各县(市)区直属单位除“四害”检查员由本单位任命,报各县(市、区)爱卫办备案,由县(市、区)爱卫会发给证件,并将检查员名单报市爱卫办。市直单位的除“四害”检查员由本单位任命,报市爱卫办备案,并由市爱卫会发给证件。除“四害”检查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除“四害”监督员指导下,检查督促本地区单位、住户和公共环境的除“四害”工作;
(二)协助除“四害”监督员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事件。
第二十条 除“四害”监督员、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向受检单位或个人了解除“四害”情况,查看有关资料和现场,进行“四害”密度监测,受检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监督员、检查员执行任务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的《行政执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