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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人民政府各部门应设专(兼)职除“四害”管理人员,切实加强本系统所属单位的除“四害”管理工作。宣传、文化、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受委托的爱卫会办公室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毒杀“四害”等综合防治措施。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同时规划、建设防治“四害”的卫生基础设施。新建、改建的建筑物结构、二次供水、地下通讯、供电设施,要符合防治“四害”要求;新建、改建下水道要密闭化,进水口要安装有防蚊、防臭功能的“存水弯管”,沙井要密闭;粪池、厕所要有加盖密封的三格化粪池。
  第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除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外,并应做好以下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防治“四害”工作:
  (一)经常清疏下水道、沟渠、沙井、存水弯管、二次供水设施。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闲置容器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和其他易招引、孳生苍蝇的物质应使用有盖容器装载,日产日清;
  (三)管好人、畜粪便,不得随处便溺,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单位、住宅区内栽种花木不能施用未经发酵处理的有机肥料;
  (四)建筑物应设防鼠设施,堵塞鼠洞,填缝补隙,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禽畜饲养、屠宰、废品收购、肉菜市场、垃圾收集点、垃圾处理场等易于招引、孳生“四害”的行业和场所,应有完美的防范杀灭“四害”措施,并有专(兼)职人员负责除“四害”工作,保证“四害”密度达到国家规定控制标准以内。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要文明施工,不得积存垃圾、粪便、污水,不得随处便溺和抛弃食物残渣,防止“四害”孳生。
  第十四条 城镇除“四害”主要控制标准如下:鼠:粉迹法监测,鼠足迹阳性率不超过5%,鼠夹法监测,捕鼠率不超过1%;每百间房间(以15平方米为一间计,不足15平方米的独立间为1间,下同)有新鲜鼠迹(鼠洞、鼠粪、鼠咬痕、鼠路)的不超过2%;单位范围内的外环境发现新鲜鼠迹不超过2%;蚊:容器积水蚊幼孳生率低于5%,每百间房间有蚊虫房间少于5%,有蚊虫房间每间平均不超过3只;蝇:食品加工行业加工成品的场所、包装间、成品仓库,饮食业、加工成品的场所、熟食间、餐厅、备餐间不得有蝇,其他行业和居民住房有蝇房间少于3%;苍蝇的蛆或蛹检出率,单位、住户不超过2%,公共场所不超过5%;蟑螂:单位、住户有蟑螂房间不超过5%,有蟑螂房间平均每间不超过2%,有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有卵鞘房间平均每间不超过2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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