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江市除“四害”管理规定》(阳府〔1995〕60号)有关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作了重新修订,形成《阳江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阳江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消除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的危害(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广东省除“四害”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任何单位、住户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近期和远期除“四害”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使除“四害”工作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
第四条 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是除“四害”的主管部门,负责除“四害”组织、协调的指导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 市区的除“四害”工作由市爱卫会负责实行市区一体化,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执罚,以块块落实为主。
(一)市爱卫办负责管理市直和外地驻市区单位(含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阳江港经济开发试验区),以及城东办事处辖区内所有公共场所的除“四害”工作。
(二)区爱卫办负责管理区直单位和辖区范围的单位、所有居民、住户及公共场所(市爱卫办管理的公共场所除外)的除“四害”工作。
第七条 在各级爱卫会的统一组织下,各级卫生防疫、卫生检疫部门负责除“四害”防治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的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