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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


  为了加快阳江的经济发展,“九五”期,我市继续实施“工业兴市”的经济发展战略,采取多轮驱动的办法,坚持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和外资多种经济成份企业一起上,市、县(市、区)、镇、村四级企业一起上,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一起上,走内涵与外延扩大再生产相结合的道路,通过引进、开发新项目、新产品、多渠道引进资金、人才,加快原有工业企业的改制、改组和改造,加强企业管理,促进工业生产上规模、上水平、上效益。为此,特制定如下加速我市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市规划的工业区内兴办工业企业,可享受如下用地优惠:
  1、土地出让费:新规划的工业区80-90元/平方米(含土地出让金),工业区负责区内30米以上道路的配套建设;已开发建设的工业区,则按政府审定的成本价格。
  2、地价款可采取“交六缓四”的方法,首期付款60%,其余部分三年内按协议不计息逐步付清。
  3、一次性付清地价款的,按规定价给予八折优惠。
  4、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按规定价给予八折优惠;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国家、省认定的高新科技项目和外资独资项目,按规定价给予七折优惠。
  5、租赁工业用地,租金按每平方米每年10元收取,租期不少于3年。
  6、购买工业用地者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擅自转让用地,违者则按商业用地补交所减免的一切费用。
  7、购地后两年内必须建成投产(特别重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除外),逾期不投入建设的土地,由政府收回,已付出的地价款不退还。
  第二条 在用水、用电方面给予优惠
  8、对新办工业企业免收自来水建设集资费和建设开发费。
  9、新办企业的水费在三年内按八折收取。
  10、对工业企业的用水不限量。
  11、新办企业报装用电的增容费可以分期付款,先付60%,其余部分分两期在两年内付清。
  12、企业因经营困难,当月未能交水电费的,允许签订协议在二个月内交清。
  13、设立市电源建设发展基金。“九五”计划期内每年在市政府征收的电力附加费中提取5%作为电源建设发展基金,用于支持新上项目的电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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