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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渝人发[1998]97号)


  为做好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务工作,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考试时间安排

  为注重质量,提高效率,全市公务员录用考试原则上每年统一举行四次。每年的二、六、八、十月各一次,每次考试的具体时间一般定在该月的第二个星期六。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处,应在每次考试的一个月前向市人事局申报录用计划。

发布招考简章

  各地、各部门在报名前半个月应把招考简章报市人事局(计划考试录用处)审查。简章应明确招考的单位、名称、录用职位和人数、报考对象、范围、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手续、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其他招考程序。

开考比例

  参考人数与录取数量之比,须达到2:1以上才能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递减录用指标或者取消考试。

  面试人选依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一定差额比例(不高于1.5:1)依次确定。

考试科目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法,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公共科目由市人事局确定,专业科目由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公共科目笔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管理、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专业科目笔试可连同公共科目笔试一起组织,也可单独组织。公共科目为《机关公文写作》、《政治》、《职业能力倾向测试》等。

  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市人事局根据总体水平并参考计划录用指标确定。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的内容由录用主管机关确定。

体检

  笔试、面试合格者,方能参加体检。体检由用人单位负责在指定的医院一次性进行,不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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