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心理健康,公道正派;
(四)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从事人事管理、与拟录用职位相关的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方面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五)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六)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面试考官还应具备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具体业务条件。
第十七条 面试考官原则上应由通过规定的程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面试考官资格的获得,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
(二)所在单位审核;
(三)接受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
(四)经市政府人事部门组建或委托组建的面试考官资格评审委员会批准,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经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也可聘请部分有关人员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也应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七章 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面试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面试监督巡视员的监督,接受应试人员、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述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
第二十条 政府人事部门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面试纪律监督工作,发现和及时处理面试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宣布终止面试或取消考生面试资格。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官及面试工作人员《含监督人员》凡与应试人员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第二十二条 面试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漏试题和其他面试资料。对违反工作纪律,有泄密和徇私舞弊行为的,要根据有关法规,追查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