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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十二) 计分员负责核计和换算《面试评分表》并填写《面试成绩汇总评定表》,评分办法一般采用“体操计分法”。将各考官评出的得分(或要素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出保留分的平均分,即为该考生的面试成绩(若按要素得分计算,则保留的各要素得分的平均分之和,等于应考人员在整个面试的成绩)。

  (十三) 公布面试成绩。成试成绩应于考生在场时当场公布,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于面试后公布成绩。面试工作结束后,应按面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秩排列,张榜公布面试考生的成绩。必要时,经主考机关批准,可确定合格分数线,并张榜公布面试成绩。

第五章 面试规则

  第十二条 对考官的要求

  一、提前到场,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二、创造有利于应试人员充分发挥其能力和水平的心理氛围;

  三、提问用语亲切、清晰、准确、启发得当、力戒暗示;

  四、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分;

  五、佩证上岗。

  第十三条 对应试人员的要求

  一、按时参加面试;

  二、遵守考试纪律,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三、候试期间,未经工作人员批准,不得随意离开候试室,面试结束后及时离开考场或听从主考官安排。

  第十四条 对其他工作人员的要求

  一、工作人员应服从面试考官组安排,做好本职工作,遵守纪律,做好保密工作,阻止非考生和场外工作人员进入面试场。

  二、旁听人员应遵守考场秩序。

  三、监督人中如有意见和要求,应于面试者不在场时向主考官提出。

第六章 面试考官

  第十五条 面试考官是在面试中对应试人员进行测评的实施者,应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一定任用人员经验、办事公道正派的同志担任。

  第十六条 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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