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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23日)废止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试行)
(渝人发[1998]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考察报考者的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其录用后对拟任职位的适应能力和发展潜能,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坚持知人善任、任人为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均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的管理、指导与监督,并组织实施录用面试工作。

第二章 面试组织

  第五条 根据每一次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原则要求,由政府人事部门、用人单位及有关专家5-9人的奇数组成面试考官组,对符合条件的报考者进行面试。

  第六条 面试考官组的主要职责

  1. 根据空缺职位的任职条件和专业要求制定面试实施方案,并负责面试的实施。

  2. 组织学习、研究掌握面试试题和面试评分标准。

  3. 组织面试、评定面试成绩。

  做好面试记录,逐人填写客观、公正、简要的评语。

  组织监察小组,负责面试纪律监督工作。

第三章 面试内容、方法

  第七条 面试主要考察应试人员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心理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有关的个人基本情况、知识经验、技能、能力、性格、气质和求职动机、价值观等方面。面试内容具体分解为若干项目,称为面试测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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