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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授权鉴证中央在渝等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宣布失效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授权鉴证中央在渝等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的函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
  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人事聘用合同的鉴证机关”的规定,为保证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及时、便捷地实施,经研究决定,将办理了委托管理手续的中央在渝事业单位和在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市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授权所在地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不含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
  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宽,凡被授权鉴证的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工作必须由熟悉法律、法规和人事政策的专人负责。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一旦发现被授权鉴证人事聘用合同部门在鉴证工作中不按规定办理或有违纪违法行为,有权立即终止授权鉴证合同工作,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以确保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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