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再具备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相应条件之一,经主管部门确认限期整改无效或拒不改正的;
(三)有《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第四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决定歇业半年以上的,应于歇业后1个月内填写《成品油经营歇业、注销登记表》(附表13),向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歇业登记。成品油批发、专项用户、仓储企业要求歇业的,报省经贸委登记。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报所在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四十三条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应于终止经营后一个月内向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成品油经营歇业、注销登记表》(附表13),上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由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办理注销。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由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应把注销结果公布。
第四十四条 取得经营证书一年以上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月至3月上报经营条件书面核查材料。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单位的核查材料由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核后,报省经贸委。设区市市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单位,由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其余零售经营单位由县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年度核查的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年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批发、仓储、专项用户企业应向核查受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用户企业经营条件核查登记表》(附表14)2份;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由核查机关临时确定的抽查发票存根复印件1份:批发企业的进、发货发票存根;国家有关部门下达专项用户的供油计划文件;仓储企业代储油品的收费发票或油品进出单;零售企业的进货发票。
零售企业应提供以下有效材料原件:
《福建省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条件核查登记表》(附表15)1份;上述(二)、(三)、(四)、(五)款规定的材料。加油船另附船舶所有权证书(租赁船舶提供租赁合同)及年度检验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配送企业另附交通部门批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租赁车辆应附租赁合同)。
第四十六条 核查合格的,由核查机关在相对人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核查不合格处理,应限期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改正的,按本规定第四十条处理。
(一)不再具备本规定第三章规定的基本条件(专项用户不再承担专项用油供应业务)的;
(二)违反《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的;
(三)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歇业的;
(四)无故不按期提交核查材料的。
零售企业核查工作结束后,由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核查工作总结,填写《福建省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条件核查登记汇总表》(附表16),于每年4月中旬报省经贸委。
第四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由省经贸委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成品油仓储经营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
申报人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申报人性质
| |
申报项目
| |
详细地址
| | 邮政编码
| |
办公电话
| | 电子信箱
| |
注册资金(万元)
| |
从业人数
| | 其中专业
技术人员
| |
现
有
或
拟
建
仓
储
设
施
| 现有或拟建油库名称
| 现有
| |
拟建
| |
现有或拟建库址
| 现有
| |
拟建
| |
现有或拟建总库容
| 现有
|
万m3
| 汽油 万m3
| 拟建
|
万m3
| 汽油 万m3
|
柴油 万m3
| 柴油 万m3
|
煤油 万m3
| 煤油 万m3
|
现有或拟建码头
| 现
有
| 最 大 吨级;
总吨位 吨;
共 个
| 地
址
| 现
有
|
|
拟
建
| 最 大 吨级;
总吨位 吨;
共 个
| 拟
建
|
|
现有或拟建铁路专线
| 现有
| 公里
| 管
线
长
度
| 现有
| 米
|
拟建
| 公里
| 拟建
| 米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 申请人:
(盖章)
|
年 月 日
|
以下由受理部门填写
|
占用规划名称:
| 代码:
|
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
省经贸委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