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2005)(发布日期:2005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27日)废止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市场[2005]47号)
各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我委制定了《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实施。今年年度核查时间延长至6月底。各地在年度核查时应注意审查企业提供的各项材料,并注意对部分过去取得经营批准证书时未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船和配送企业的审查,要求它们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根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境内(厦门市除外)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各级行使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均须遵守《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提供成品油代储服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零售的经营方式为:
(一)为机动车加油的加油站;
(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加油点包括:
1、岸边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点(以下简称岸基加油点);
2、水上向船舶零售柴油的加油船(以下简称加油船);
3、向除机动车、船外的终端用户零售柴油的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迁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按原来规模将所有设施从原地经营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单位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的行为。
第二章 各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并公布本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的初审并上报商务部;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仓储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本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各县(市、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对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日常检查、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条件经常性核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的条件
第八条 成品油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均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批发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福建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局、规模必须符合福建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必须具备《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条件。
第十条 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应当具备《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条件。
第十一条 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加油站应当具备《办法》第九条所列的条件。
(二)岸基加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行业发展规划;
2、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3、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4、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站或小型油库的国家标准;
5、具有合法、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三)加油船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行业发展规划;
2、持有法定的船舶证书并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和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3、经营设施须符合国家关于成品油计量、储存、防止水域污染、安全生产等规定;
4、有合法、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四)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行业发展规划;
2、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可供支配具备准运成品油条件的送油车;
4、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合法、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第四章 成品油仓储、零售布点符合规划的确认
第十二条 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单位的新设、迁建、扩建,均应先通过符合规划的申报确认程序。确认请求由申报人向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在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并通知申报人和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申报人提出符合规划确认请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场或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初审机关应当受理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必须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或不符合规划的结论并通知申报人。
第十四条 申报新设仓储经营布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4份,其它书面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受理机关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注明时间。下同):
(一)《成品油仓储经营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
(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经营设施扩建、迁建符合规划确认,应提交《成品油仓储经营扩、迁建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2)一式4份,属于迁建的,应另加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六条 申报新设加油站(不含高速公路)和岸基加油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4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新设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3);
(二)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含对面)10公里内周边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也要文字说明;
(三)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 申报建设高速公路加油站规划确认必须符合省政府有关规定,并提交以下申报表一式4份,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新设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3);
(二)高速公路规划有权部门的规划文件;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八条 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市、县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文上报省经贸委进行符合加油站规划的确认,行文时必须附上第十六条第(二)项材料。
已取得商务部或福建省经贸委核准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或批文者,可直接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参加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竞买;尚未取得上述批准证书或批文的竞买者竞买资格,由市、县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符合前两款要求,依法经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加油站用地者,可以依法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第十九条 申报加油站和岸基加油点迁建、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申报人应提交《加油站(点)迁、扩建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4)一式4份,以及第十六条第(二)、(三)项所列材料。属于搬迁的应在第(二)项平面示意图中加标原站点地点,不同路段的应同时附原站址和新站址周边示意图。属原地扩建的,免交第(三)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