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设立泉州市宏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批复
(闽经贸许可〔2005〕33号)
泉州市宏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你们提交的设立泉州市宏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原国家经贸委和劳动保障部《
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及《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贸管[2002]963号),经审查研究,同意设立泉州市宏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企业名称:泉州市宏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二、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