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七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八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条 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前款规定的政府承担的费用,以城中村土地依法收益中支付。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环境卫生由区环卫部门按照城区环卫管理方式和标准管理。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执行。
  改造综合用地之外该城中村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除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用地外,其余的改造综合用地,可以变更为经营性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